为了规范审计证据收集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要保证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货币资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盘、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符合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监盘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五、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附页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六、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请示审计处负责人,经批准后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七、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八、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和取舍。对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
九、经鉴定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审计证据才可以成为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
十、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集中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证据清单,并由审计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管理和使用。
十一、审计证据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